事故车主虽负同责 脱保限额内担全责
作者:钱磊 发布时间:2010-08-13 浏览次数:471
近日,太仓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陈某虽负事故同等责任,但因陈某未及时续保交强险,其在交强险限额内代替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导致从赔偿少部分损失到赔偿10万余元的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交强险系基于法律规定而建立起的法律关系,具有社会保险性质,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履行自已的法定义务,若不履行该义务,发生事故后,受害人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而由车主或肇事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只有在交强险限额不足时,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本案中,陈某以前投保的交强险已经到期,但其没有及时续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陈某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陈某最终赔偿原告王某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