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应法院审结一起因骗子冒领取款引发的储户状告银行存款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身份证件、存拆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案再次警示我们,身份证、存折等重要物件务必妥善保管,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结果追悔莫及。事情还要从头说起。

 

原告系制作窗帘的个体工商户,2009717,一个自称是“刘建东”的人,来到原告店面上,声称要为宝应县人民医院订制窗帘,还邀原告一起坐中巴车来到宝应人医。到了人医门诊大楼,“刘建东”便打电话给“娄日高”,等“娄日高”从人医大楼电梯下来后,“刘建东”首先给双方作了介绍,说娄是人医后勤主任,娄讲这次人医计划订做200堂窗帘,三人还就价格、材料等事宜进行了具体商谈。

 

娄日高提出,因签合同需要,原告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又因验资及支付加工费的需要,要求原告在银行开设帐户并存款50000元。原告为做成这笔“大买卖”一一照办。2009718,“刘建东”等人用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并持证到银行处以原告名义又开设了一个帐户。

 

紧接着,“刘建东”等人要求原告提供刚设立的帐号,因原告对新的帐号一时还记不清,便将存折交给“刘建东”等人摘抄,其抄完后还给了原告(此间己将两本存折调包)。并叮嘱原告“马上就要签合同了,赶快将50000元存入帐户,否则院领导会怀疑你的垫资能力”。随后,原告立即将50000元存入帐户,而实际上这笔款是存入了后来“刘建东”以原告名义设立的帐户。几十钟后,当原告再次与其联系时,对方手机己关机。原告才知不妙,便立即到银行查询,结果帐户上的钱己全部被取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