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人民性司法运行方式 全力打造“百姓法院”
作者:仇慎齐 发布时间:2010-08-13 浏览次数:961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多次强调,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本质的属性。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推行人民性的司法运行方式,才能实现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要求,从而有效落实司法为民这一人民性司法制度的宗旨。人民法院应当全力打造“百姓法院”,强力提升法官队伍人民性的司法理念,全面实践人民性的司法运行方式,为服务大局、服务百姓、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下面我就此谈一下个人的想法和体会。
一、人民性司法运行方式是具有人民性、能动性、服务性特点的司法运行方式
所谓人民性司法运行方式,是指司法权的运行模式和运行措施,必须是以实现人民利益为根本目的,以民有、民治、民享、民督为核心内容,坚持司法能动性,以利民、便民、亲民、惠民为服务形式,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评判标准,具有深刻的人民性司法特征的司法运行方式。它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人民性。这是人民性司法运行方式最本质的目的和内容属性。人民性司法运行方式要求,司法权的行使必须以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运行方式必须利于人民群众对司法权的享有、参与、利用、监督,以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有效参与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二是,能动性。这是人民性司法运行方式最应当采取的手段和方式属性。人民性司法运行方式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司法能动性,以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的,以维护“法的正义”标准为己任,克服机械、僵化的办案方式,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以各种灵活便捷的方式、措施和正义标准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并实现案结事了。同时,要以法律灵动性的眼光和求实务真的态度,去科学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模糊性、缺漏性、不周延性等缺陷,以良法、善法、正义之法作为裁判的依据,从而作出符合公平和正义标准的裁判,以维护法的正义性和妥当性;三是,服务性。这是人民性司法运行方式最根本的表现形式属性。司法权来源于民,必须服务于民。人民性司法就是服务性司法。司法运行方式也必须是服务性方式。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以服务的精神、服务的理念、服务的态度、服务的作风,服务于党和国家、政府工作的大局。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标准、一样的态度,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以公正、高效的优质服务,来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各种司法难题。
二、落实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属性,必须推行和实践人民性的司法运行方式
司法制度人民性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推行人民性的司法运行方式。一是,从司法的人民性来看,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在于人民性。因此,司法权的运作方式也必须符合人民性的特征。人民性作为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反映在司法领域就是要坚定不移地立足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来行使和运作司法权,运作方式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二是,从司法的法律性来看,司法就是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加以实现,从而来发挥法律定纷止争和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的指引功能。而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和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集中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就是为了协调、保障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司法也就必须以实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因此,司法权的运作方式也就必须满足人民的利益和符合人民的意志;三是,从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上来看,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在于人民群众对司法自觉地尊重、接受和认同。认同性司法权威因此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是司法事业发展和进步的生命力源泉。要树立认同性司法权威,就必须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运用人民群众信任和认可的司法方式,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司法,去办案,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四是,从司法纯洁性的生成和保障上来看,司法纯洁性来源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有效监督和支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司法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这既是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也是促进司法纯洁性的有效途径。因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权也是司法的人民性内容的应有之意。因此,司法的运行方式还必须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公正、透明的监督渴求。这就要求司法运作方式应当更加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以促进司法的公正和廉洁。
三、推行人民性的司法运作方式,必须建立和健全人民性的司法运作机制
建立健全诉讼风险提示、诉讼引导、远程立案、假日立案、上门立案等便民、利民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诉权;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利用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等手段,有效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高效使用司法资源,有效率地解决诉讼内纷争;建立健全巡回审判机制,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及时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建立健全诉讼释明、判后答疑等机制,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困惑和疑难问题;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有效化解执行难问题,切实实现人民群众的实体权利;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处理机制,坚持专人接访、及时回访、协调处访等有效措施,有效化解涉诉信访难题;建立健全弱势群体司法救助机制,通过诉讼费用减缓免、提供免费司法咨询服务等措施,保障和实现弱势群体享有的司法救助的权利;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机制以及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通过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裁判文书上网、网络、媒体等民意民声采集、吸纳机制等措施,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参与权,并及时吸纳有效民意作为司法裁判、司法决策的参考,为科学弥补法律的缺漏、进行科学的司法决策找寻到一个科学有效的依据;建立健全司法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机关等“五进”机制,打造司法与百姓零距离交流的良性平台;建立健全司法机关之间、司法与行政、司法与律师等法律共同体以及司法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良性互动交流机制,通过司法建议、座谈会、征求意见书等形式,充分取得社会各界对司法的了解与支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参与机制,通过加强社区矫正、社区法律宣传等措施,积极服务于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人民性的司法评判机制,以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作为司法工作改进、司法工作决策、司法改革发展的评判依据和评判标准,并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以及三者的协调统一性作为人民群众满意度标准最重要的核心评判内容。
四、推行人民性的司法运作方式,必须打造一支人民性的司法队伍
一是,培养和树立法官队伍人民性的司法理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意识是行动的指南。推行人民性的司法运行方式,首先必须培养和树立法官队伍人民性的司法理念。这就要进一步深化对“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认识,进一步强化对“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受谁监督、靠谁支持”这一根本问题的认识,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真正树立亲民、爱民、护民、便民的司法思想。在接待群众上,要用亲和的态度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在处理案件上,要坚持程序与实体、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坚持案结与事了并重,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人民的诉讼权利与实体利益;在庭审方式上,要坚持庭审的规范化与庭审的灵活性相结合,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提供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和便利条件。
二是,培养和提升法官队伍人民性的司法能力。培养和提升法官队伍协调把握调解与判决相结合的能力。规则之治,更注重判决;和谐解争,更注重调解。判决是司法的刚性手段,调解是司法的柔性手段,判决与调解是司法权运行最基本的两种方式。判决体现了一个法官的法律功底,调解则体现了一个法官的协调解争能力。因此,“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二者的协调统一,才是一个法官整体业务能力的完美体现,它构成了法官业务能力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培养和提升法官队伍协调把握司法独立与服务大局的能力。司法公正要求司法独立,但司法的人民性要求司法独立必须是党领导下、人民监督下的独立,司法独立绝不能脱离党的领导与人民的监督。所以,法官必须具备协调把握司法独立与服务大局相结合的能力;培养和提升法官队伍协调把握适用法律与吸纳民意的能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法律不可避免的滞后性、模糊性、不周延性等先天性缺陷,必然导致法律的“非正义性”。为了实现司法的正义性功能,这就必须对“非正义性的法律”进行修正弥补。而修正弥补的科学依据是什么?这就是民意。因为法律本身就是民意,民意是法律之母。因此,作为一个法官来说,其不仅应具备简单机械适用法律的能力,而且更应具备吸纳民意科学弥补“非正义法律”的能力;培养和提升法官队伍协调把握庭审的规范化与坚持巡回审判的能力。司法的人民性要求法官不仅要有坐堂问案的规范化庭审能力,而且必须要有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走马锡武方式的巡回审判能力。这不仅是我国司法人民性本质属性的要求,而且是我国目前国民法律素质低下等司法环境的要求;培养和提升法官队伍协调把握司法中立性、被动性与司法能动性的能力。按照法律原则,司法活动应当坚持中立性与被动性。但是,司法的被动性与主动性并不矛盾。司法的被动性重点在于,在司法程序的启动上应当坚持不告不理的被动性原则,在司法裁判上应当坚持无利益的超然的中立性原则。而在查明事实上、宣传法律上、庭审方式的灵活性上、解答人民群众的法律疑难问题上、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司法服务上等,司法则应当坚持主动性。可见,主动性是手段,而被动性是目的,二者都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以实现司法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目的。
三是,培养和端正法官队伍人民性的司法作风。这重点在于,要大力加强司法职业道德与司法廉洁教育,培养法官队伍的廉洁意识与奉公精神;要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与司法礼仪化教育,提升司法队伍的司法礼仪形象;要大力加强司法亲民、爱民、护民、惠民意识教育,提升法官队伍的亲民形象;要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提升法官队伍的法律素养与文化底蕴。
“一槌千钧,法在人心”,王胜俊院长语重心长地说:“人民群众把法院看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看得很重,期待很大,法官要深深体会法槌落下的责任。一槌敲响,应当体现的是司法公正、老百姓的信任,体现的是党和国家的形象和权威。”法律是冷酷的,但是,我们要用温暖的方式实现它。因此,推行人民性的司法运行方式,打造百姓法院、百姓法官,应当是法官们每一个人的责任。且我们也应当担当起这个责任,从而无愧于身上的法袍、胸前的天平、心中的正义,无愧于人民的信任与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