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是苏州园区一家通讯器材公司的员工,平常娱乐喜欢赌球,经常在一些网站上买足彩。后来在足彩QQ群里,了解了188金宝博等赌博网站。在赌博网站下注收益要比足彩多,且不扣任何手续费,这吸引力蒋某的目光。

 

188金宝博等网络赌博性质的网站,是通过对各项体育赛事开出赔率,让客户下注进行赌博,是违法网站。在188金宝博网站赌博一两个月亏了后,蒋某发现网站主页上有代理合作的广告,就是替这些赌博网站做介绍,让别人点击代理推荐的链接登录赌博网站注册成为会员,然后参与赌博,代理可以从会员赌博输掉的钱中抽取佣金。

 

蒋某代理成功后,得到一个链接号。他每天的工作就是在互联网上搜索关于足球、篮球的qq群,在qq群里发广告,并留下qq号码以及各个赌博网站的链接。赌博网站通过统计代理的链接进入网站的人数、下注及输赢情况,定期制作合作伙伴业绩表,然后计算代理的佣金。佣金的比例是会员在该网站累计输掉金额的25%30%

 

20085月至20101月期间,蒋某为该赌博网站吸收19名会员参赌,赌博网站通过支付系统向蒋某支付“抽头” 54136.79元。2010225,蒋某在其家中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蒋某的行为到底如何定性?蒋某为赌博网站作推荐、宣传的行为是属于网络赌博犯罪的从犯还是单独构成开设赌场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情形。同时刑法修正案(六)已将赌博罪中“开设赌场”的情形单独规定为开设赌场罪。

 

平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将赌博网站安排的个人专属链接发布于网络,发展有效会员近20人,从赌博网站获取“抽头”,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单独构成开设赌场罪。最后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网络赌博犯罪在手段、形态与传统的多人聚集赌场赌博有较大区别。网络赌博犯罪的主要特点有:一是网络赌博环节多,利用网络实施赌博犯罪分工复杂,涉及网站管理、代理、投注、支付平台等环节。二是赌博网站服务器大部分设置于境外,且经常变更地址。三是赌博网站通过在大陆吸收代理人为赌博网站在国内网络上招揽参赌人员,并以各代理人员所发展的会员进入赌博网站上投注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提成。四是网络赌博的资金巨大,一般是通过网上银行或网上支付系统转付,以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