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郭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单处罚金4000元。

 

20099107时许,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某企业车间内,被告人郭某某下班时发现同事唐某某的钱包(内有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品)用塑料袋装着放在工作台下的塑料框内,便产生了盗窃的想法,顺手牵羊偷走同事钱包,随后郭某某到建设银行一自动取款机内提取现金人民币2000元占为己有。2009929,被告人郭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被害人2000元钱。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归案后认罪悔罪,主动退清赃款,缴纳罚金保证金,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