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江润州法院行政庭又成功调解了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使得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最大化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案最终以撤诉结案。

 

原告某单位不服被告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述称:第三人陈某系本单位实习生,20081016在实习过程中受伤,原告误认陈某是其单位职工,向被告申报工伤,被告根据相关材料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了陈某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陈某系实习生的相关材料,故被告认为陈某的受伤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撤销了上述工伤认定,并作出了工伤认定终止决定。此后,陈某又向被告提供了结业证书,以此来证明自己在受伤时并非是在校学生的身份,故被告根据陈某提交的新证据,又撤销了上述终止决定,最终作出了陈某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对此,原告认为陈某是在本单位实习过程中受伤,而被告却将在校学生身份的陈某认定为工伤,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被告辩称:陈某修完全部课程取得结业证书,已不属于在校学生身份,故其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这起工伤确认案件,来来回回好几次,到法院诉讼就经过两次。为此承办人还亲自赶到南京某学院(陈某原就读学院)进行过调查、了解,以及向教育局相关人士进行了咨询等。案件基本事实比较清楚,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陈某受伤时是否还是学生身份。双方各持己见,矛盾较为激烈。而作为承办人来说根据所有的证据完全可以一判了之,但却没这么做。她多次将作为用工单位的原告和受伤者组织在一起进行背对背、面对面的数次调解,从情、从法、从理方面做他们的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和解协议并予以了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这种坚持不懈的精神所感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