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琐事夫妻经常发生吵打,妻子遂诉讼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仍未和好,妻子再次提起诉讼。近日,射阳法院作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季某与丈夫吴某于198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元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1983年年初生女儿,1984年一子。婚后夫妻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致夫妻关系不睦。妻子曾于2009310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妻子遂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丈夫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该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一起生活多年,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幸福和睦家庭,但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且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对婚姻无所谓的态度,可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遂作出准许原被告婚姻离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