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流产未满六个月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8-13 浏览次数:502
丈夫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妻子流产未满六个月,丈夫诉讼要求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了丈夫的起诉。
丈夫黄某与妻子刘某于1992年底登记结婚,
本院审理后认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妻子在流产后一多月,丈夫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距女方人工流产时间不足6个月。鉴于本案被告现正处于上述特定期间内,应予特殊保护。遂裁定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