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翻斗车致人死亡,车主与工程公司究竟是雇佣还是承包关系,双方争执不一。法院调取的“三份协议”让争执豁然明朗,据此依法作出了判决。

 

20091031晚,刘某骑摩托车沿吴江市平横线下班回家,因疏忽追尾同方向行驶的无证、无照、无灯光且不准上路行驶的三无翻斗车,肇事司机弃车逃逸,刘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肇事司机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后死者家属将肇事车主周某及雇佣周某施工的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六十万元。周某称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公司辩称,其与周某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包合同关系,且此承包合同已于20091030结束了,事故发生时,周某已在平望镇另一个工地施工,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吴江市横扇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与该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该工程公司承包了吴江市四都村道工程。后该建设工程公司又将该工程部分分包给周某,肇事车辆为周某所有且一直在该工地使用,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受周某指派到吴江市平望工地接工人回租住地。

 

法院在依法调取吴江市横扇镇农村公路管理与该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后认为,“三份协议”中明确约定,该工程公司必须建立完善施工车辆和驾驶员台账,严禁无牌无证及非法拼组装、已在报废年限的施工车辆进入现场承担运输任务。造成事故的,均由该工程公司承担。但事实上,该工程公司未经镇农村公路办公室同意,将其承包的工程部分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周某,且明知周某的车辆在该工程作业,却未对施工车辆尽应尽的管理义务,致“三无”车辆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该工程还有小部分未完工,也未经验收,因此对该工程公司关于工程已于20091030完工的辩解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该工程公司与周某连带赔偿刘某家属近四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