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扣划往来货款 旧债新主调解息纠纷
作者:程庭刚 发布时间:2010-08-13 浏览次数:383
因原债权人公司业务扩展,分立为两家公司,新设立的公司继受原公司的债权。但是因为新公司业务操作不规范,没有做好债权转让通知手续事宜,使得原公司债务人据理力争不配合新公司顺利实现债权。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旧债新主货款扣划引起的债务纠纷。
原告无锡某啤酒公司本是案外第三人东台市某麦芽公司的债务人,原告与其在近十年的业务往来中,陆续欠下东台市某麦芽公司近4万多元的货款,加上约定利息形成本金合计5万多元的债务。2010年5月份,被告盐城市某麦业公司在与原告业务往来中扣划原告尚未提货的货款7万多元并且拒绝向原告发货,声称扣划的货款冲抵原告先前的欠款。原告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7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无锡某啤酒公司原债权人东台公司于2008年分立为两家公司,新设立的盐城市某麦业公司继受了原公司对无锡某啤酒公司的债权5万多元。因盐城市某麦业公司与无锡某啤酒公司有业务往来,在多次协商实现原公司的债权未果后,被告盐城市某麦业公司直接扣划原告无锡某啤酒公司7万多元的货款并且拒绝向原告公司发货。
考虑到两家公司今后可能有长期持久的业务合作,射阳法院承办法官主动阐释债权转让相关法律规定,促成双方公司达成调解意见:被告盐城市某麦业公司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