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苏州沧浪区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劳动者因装修时受伤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案件。在不存在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外地来苏打工的小王会一门木工手艺。在朋友的下介绍,他认识了一个做家庭装修的老王。于是从去年十月份开始,小王便跟着老王做家装。当年11月,他被派到苏州相城区的一户业主家里做工,在切割木板时不慎将右手拇指弄伤。受伤的小王被赶紧送医治疗,医院诊断伤势为肌腱断裂,关节囊破裂,掌骨骨折,先后花了医药治疗费5000元。老王在住院前期先行预付了3000元,但其余费用一直无人承担。为追索医药费,小王决定向苏州某装饰公司讨要说法。原来在小王来看,老王是该装饰公司的项目经理,老王名片上就印有该装饰公司的样式。自己的工作服上,装修工地大门上也都有公司标示。此外,他还找到了其认为是该公司统计人员所写的装修工程进度单。由此,小王认为自己与装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于是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但仲裁委经审查后,驳回了他的请求。

 

小王不服裁决,又将装饰公司诉至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再次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在庭审中,原告诉称,老王对其的雇佣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当时约定从事装修工作,报酬每天100元。去年11月份,其受指派做工时不慎受伤,被告只在前期支付了3000元住院治疗费,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

 

被告公司则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并非本单位职工,老王也非公司人员。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是老王个人雇佣的,应由其承担雇主责任,受伤后的责任也由老王个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成立,应提供初步证据。从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看,原告受伤就医后就只与老王保持联系,并无证据显示其与被告公司人员有过接触。被告否认老王是其员工,而原告提供的名片、工程进度单、照片等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又均无法得到确认,不能作为确认原被告间劳动关系成立的初步证据。同时根据法院调查,正在家装的这户业主说,其家装工程是个人承揽的,这与被告在庭审中称该工程并非由其公司承揽的陈述相符。因此,仅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综上,依照我国《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等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涉及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一般而言,如要确认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缺乏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对用工主体、用工相对人、支付报酬情况、管理隶属关系、承担义务状况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审查。这就要求劳动者应提高自身日常的维权意识,注意对相关证据进行必要的保存和收集,由此才能在需要时实现较好的维权效果。结合本案来说,小王用以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严重不足,依法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