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妻子便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曾共同生活数月,后妻子再次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乔某与丈夫董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15登记结婚,同年915生一男孩。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妻子曾于2009623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法院于同年720判决驳回妻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夫妻曾互相履行过夫妻义务,共同生活数月。妻子又于2010224诉讼来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且生有一子,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只要双方今后均能深刻反省,积极沟通,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共同搞好家庭建设,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