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夺已过世多年的父亲的房产继承权,兄妹二人反目成仇,对簿公堂。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拆迁补偿安置引发的遗产争夺案。

 

拆迁补偿安置,引发遗产争夺

 

吴老汉与老伴婚后先后于1970年、1973年生育一子一女。1985年,吴老汉夫妇经批准建造了30几平米的平房2间。1991年,吴老汉夫妇经批准又建造了坐落于同村的220几平米的二层三间楼房和面积为50几平米的平房2间。1995年,吴老汉因病去世,身前未立遗嘱。

 

1997年,吴老汉的儿子在其死后,又建造了面积分别为10平米和18平米的平房各1间。20088月,因城市建设需要,上述房屋将被拆迁,吴老汉的媳妇作为家庭代表与拆迁单位签订了规划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公司同意补偿建筑面积分别为116.6681.14平米的安置房两套、建筑面积分别为24.5411.01平米的车库两间及补偿款283866元。20089月,吴老汉的女儿将其儿子诉至金坛法院,要求分得吴老汉的房产继承份额。

 

法庭上你争我夺,互不相让

 

金坛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追加吴老汉的老伴作为共同原告,并先后三次开庭,法庭上大家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吴老汉的女儿认为, 20088月,其哥哥以被规划搬迁人的身份与相关部门签订了规划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父亲留下的遗产价值为870261元(拆迁安置房屋及车库按市场价每平方米2380元计算,加上从拆迁公司领取的补偿款283866元)。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其应分得遗产价值为人民币145043.5元。

 

吴老汉的老伴却说,吴老汉去世后房屋就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女儿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儿子在原房屋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建,遗产应将儿子的个人财产剔除,另外,遗产的价值计算也不合理,应当按房屋拆迁时的补偿款进行计算。

 

吴老汉的儿子则辩称,父亲去世后其妹妹一直没有要求对父亲遗留的财产进行处理,而且,原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在1997年就由村委会确认给了自己,当时,其妹妹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房屋的产权应是他本人的。其妻子领取的283866元补偿款已经交给其母亲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定纷止争,法院判决妹妹享有继承权

 

法院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因吴老汉生前未立遗嘱,其老伴和儿女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均等继承其财产。

 

吴老汉生前与老伴共同建造的面积为220几平米的二层三间楼房以及面积为50几平米的平房2间系吴老汉与老伴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二分之一系吴老汉的遗产,应由其老伴和儿女共同继承。因面积分别为10平米和18平米的平房各1间于吴老汉去世后建造,不属于吴老汉及其老伴的共同财产范围,故吴老汉夫妇的共同财产价值为人民币798572.2元。

 

为方便生活、充分发挥遗产的效用,将安置房及车库判归吴老汉的老伴及其儿子所有较妥。最后法院依法将一套安置房及车库判归吴老汉的老伴所有,另一套安置房及车库判归吴老汉的儿子所有,吴老汉的儿子付其妹妹人民币133095.3元,付其母亲人民币8930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