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方某返还原告韩某彩礼现金人民币28000元,原、被告同居期间受让的门市部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差价款人民币15000元。

 

方某、韩某各自离异后经人介绍相识。200711月,韩某向方某送彩礼现金人民币38000元,金手链、金佛、金板戒各一件,其他细小物件6件。韩某另送选日期钱2800元,方某当日退还现金4800元。同居期间,方某、韩某在南通受让了他人转让的一个小吃部,支付转让费23800元,并购置了部分经营设施,双方同意门市部作价30000元。韩某现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彩礼,依法分割同居期间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某接收原告韩某给予的彩礼后,至今未与韩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韩某据此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酌情予以支持。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应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