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否过时效 录音证据来证明
作者:丹民二 发布时间:2010-08-13 浏览次数:480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为诉讼是否过时效而发生争议,日前,丹阳法院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方以录音证据为证,认为诉讼未过时效,此证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建筑材料公司自2006年1月起发生业务往来,科技公司供给建筑材料公司管桩钢模,计价款1130370元,科技公司已向材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十一份,计价税金额1130370元,材料公司先后七次支付科技公司价款1062225元,尚欠68145元未付,科技公司于2009年10月诉至丹阳法院。材料公司辩称,科技公司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科技公司在庭审中举出了一份录音证明原告一直向材料公司索要货款,材料公司也承认欠款,故其的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该份录音证据,故此认为科技公司一直向材料公司主张其权利,故其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材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价款68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