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该院对一起父女串通转让房产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周某与其亲生女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决周某女儿返还该房屋。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于1997年结婚,双方系再婚。1998年双方共同出资购置一套房改房,2006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双方夫妻感情不和,20085月原告张某搬出该房屋,同年8月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08月原告得知被告周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其亲生女儿。该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诉争的房屋系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周某在未取得原告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出卖给其亲生女儿,而被告周某女儿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应当知道该房屋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且也知道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正在诉讼离婚,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被告周某与其女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利益,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遂依照我国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