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无锡崇安法院以该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发展历程为调查样本,分析了现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模式存在的问题,并就其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一、现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模式存在的问题

 

1、审判机构呈现相当程度的非专门化。从该院和其他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未成年刑事审判机构大都是在刑庭内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但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法官并不单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专业性不强。

 

2、审判模式的成人化特征仍然较为明显。其一,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同普通刑事案件区别不大,因现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模式带有明显的抗辩式特点,庭审阶段分明,对心理相对脆弱、情绪不够稳定的未成年被告人而言,形成了较大的心理压力。而在法庭辩论这种高度职业化的对抗现场,法言法语的频繁使用,加深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心理。

 

3、法庭教育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形式化。第一,是教育主体分工不够。在目前的法庭教育中,法官、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等不同教育主体的分工配合不够流畅,各自为政,既有大量的内容重合,亦存在一定的内容缺乏。第二,是教育内容趋同。各个教育主体在不同案件的教育内容上出现一定程度的雷同,丧失了教育的特殊性。第三,是教育深度不够、角度单一。就事论事的特点较为明显,谈及对父母、社会、群众的影响过多,而在结合被告人个人特点和成长经历的分析方面比较薄弱,帮助被告人认识对具体的被害人造成损害的内容相对缺乏,显得较为空洞。

 

二、建议

 

1、坚持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的相对专门化。

 

2、在立法层面上建立未成年刑事审判模式的分流机制与简化机制。

 

3、建立法律家与教育家相融合的未成年刑事审判队伍。

 

4、建立更富有成效和更具感召力的庭审教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