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15,盐都法院针对一起蓄意对他人藕塘决坝放水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三人恶性放水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这个案子还得从一年前说起。2009年底盐都区北龙岗镇莘南村953亩藕塘的原承包人合同到期,藕塘需要重新招标。经过村委会讨论,决定藕塘仅对本村人进行招标,且无论谁中标必须要带同村的810人入股进行共同养殖。在20101月份经过公开竞标后,村民赵某中标。但当被告三人要求入股时,因参股份额及资金管理等方面问题没有谈妥,而未能如期入股。由此三人心存愤恨,协商去挖赵某藕塘的坝头放水,想以此逼迫赵某就范。于是在同年2611日、21日、22日,被告三人伙同他人先后四次去藕塘决坝放水,致使赵某及邻村薛某的藕塘被淹没,造成六千多元财产损失,被告三人也因触犯法律被判刑。承办法官提醒村民,合理诉求应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不能意气用事。结合此案,我们不难看出,普法教育仍然任重道远,基层法官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村民的宣传教育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