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利用职务侵占单位货款4万余元,案发外外逃,后被抓获。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陈某系射阳某单位业务员,其于19971月至19985月间,利用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取业务单位货款计人民币44750元,未按规定交回到单位而被其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其后外逃,直至2009914被抓获

 

案发后,陈某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退出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被告人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