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抢劫四条狗 数罪并罚获刑十一年
作者:苗东 王中秋 发布时间:2010-08-11 浏览次数:433
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反而又生邪念,组织团伙抢劫3起,劫得他人的狗4条,价值560元。近期,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撤销原缓刑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
被告人顾某今年35岁,原系射阳县四明镇村民,几年前来到建湖谋生,因生性懒惰,又无一技之长,生活比较窘迫。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顾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建湖法院判决被告人顾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其他四名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八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