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反而又生邪念,组织团伙抢劫3起,劫得他人的狗4条,价值560元。近期,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撤销原缓刑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

 

被告人顾某今年35岁,原系射阳县四明镇村民,几年前来到建湖谋生,因生性懒惰,又无一技之长,生活比较窘迫。2007924,顾某因犯盗窃罪被建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顾某不思悔改,反而以此为资本,在社会上胡混,身边纠集了五六名二十岁左右的青年,到处为非作歹。

 

201011112时许,被告人顾某和唐某等五人乘坐租来的普通桑塔纳轿车,沿231省道由南向北行至建湖县钟庄镇新联村新胜组路段时,发现路西该组村民王某家东山头扣养着一条黑色草狗,遂决定将该狗药死窃走。顾某先下车去药狗,其余四名被告人随后下车,在王某家后边的小桥处等候。当顾某准备将药死的狗偷走时,被从家中出来的狗主人王某发现,王某上前阻止,顾某喊唐某等被告人上前抢狗。手持钢管的唐某等人上前将王某打倒在地。后顾某用夹剪将狗的项圈剪断,将狗抱上车,与其他被告扬长而去。事后顾某将所劫的狗给屠宰门市,卖得100多元,用于五被告吃喝。尝到甜头的顾某等人,自觉找到了一条生财之道,一发不可收拾,仅201011126日期间,连续作案三起,用同样手段抢得狗四条,价值560元。2010年初,同案被告刘某、廖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供述作案事实,公安机关迅速将顾某等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顾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建湖法院判决被告人顾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其他四名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八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