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收购股权 保障企业退城进园
作者:莫燕 庄莉莉 发布时间:2010-08-11 浏览次数:341
老城区的改造对公司的发展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是抓住契机扩大公司规模还是保持现有的经营状态,公司股东之间极易产生矛盾。近日,北塘法院审理了一起黄某诉某胶业公司收购股权纠纷案。
该公司多数股东决定抓住老城区拆迁改造的契机,继续扩大公司规模、提高经营能力,通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购买土地和机器设备、扩建公司用房、提高公司银行信贷额度等措施以达到退城进园的公司规模要求,但是,一些股权份额较小的股东却不愿意承担扩大公司规模后的相应经营风险,由于不能达成一致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陷入停滞状态。
北塘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促进公司发展、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调解原则。经法院多次协调,在公司提供大量财务帐册、审计报告以向股东告知公司财务情况的前提下,双方确定了以公司资产价值按出资比例收购股权的原则,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他对公司发展持不同意见的中小股东也参照该收购原则自动与公司达成了协议。至此,该公司恢复了正常经营,法院的调解措施为公司发展创造了美好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