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妻子诉讼要求离婚,夫妻法庭调查过程中互相指责对方,妻子离婚态度坚决。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吕某与丈夫孙某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 ,1990年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年6月生一男孩孙洪,199933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妻子遂于201063诉讼来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庭审中,妻子吕某称其我小时候患过小儿麻痹症,是残疾人,故婚后被告一直歧视我,限制我一日三餐的食量,逼迫我干粗活。若被告心情稍有不顺,则体罚我,将我绑在树上殴打,罚其跪地,不经其同意不得站立。最让我心寒的是其还经常唆使未成年的儿子殴打我,我曾多次默默轻生,被亲友劝阻未果。为挽救自己,请求判决离婚,并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称妻子有过错行为,常年风流在外六次八年多,被她骗婚户数很难统计,是个“鸭飞”,犯有重婚、诬告罪。强加儿子体罚殴打她、不让她吃饱都是谎言。夫妻现都年老了,儿子也希望、我们和好,请求法庭将我们调解和好。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理应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据双方庭审情况可见双方无和好可能,本院综合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中其应享有的份额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遂作出了准予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原告享有的部分自愿放弃均归被告所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