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在丈夫未去世前,靠丈夫残疾军人补助维持生活,后丈夫去世,老太便享受国家补助款,可单告该补助款,老太维持生活较困难,遂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未果,遂将儿子告上法庭。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周老太现年76周岁,生有四男四女共8个子女,目前一个人单独生活。以前周老太丈夫在世时,依靠其残疾军人补助金维持生活,2010327周老太丈夫去世,周老太于20104月开始享有国家民政部门下发的每月245元的最低补助,此补助尚不够周老太日常生活开支,周老太多次找其中一子要求给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遭其拒绝。现周老太年迈,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其中一子依法给付每年1000元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做到老有所养。现原告年事已高,有权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但原告主张每年1000元过高,可参照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5804元,予以适当调整为每年7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凭正规票据由各子女平均分担。遂作出被告从20107月起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700元;并从20107月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乡镇以上卫生机构正规医疗票据由被告承担八分之一的份额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