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国务院下发了被业界称之为“新国十条的房地产新政,正是这一天,在常州工作的张某夫妇购买了常州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某楼盘一商品房,交了定金。夫妇二人还没有高兴几天,随后被告知,房贷办不下来,而房产公司却坚决要求按合同履行,这下把张某夫妇急坏了,已交的30万预付款可怎么办呢?

 

2010年初,在常州工作的张某夫妇,感觉楼市房价还有潜力,楼市政策比较宽松,准备再买一套房子。几个月下来,两人看了几乎所有常州既有的楼盘,经过慎重考虑,夫妇二人决定购买位于武进某处的一楼盘。经过几天的考察和砍价,417,张某夫妇按照该楼盘售楼处的要求交了定金。3天后,根本没有注意到房地产新政的张某夫妇,于420加上定金预付了30万房款。

 

交了钱,买了房,马上又有一套新房子,张某夫妇心里是说不出的高兴。接下来,就是按照程序到银行办理房贷,没想到麻烦来了。半个月后,张某接到银行通知,由于其条件不符,贷款无法办理。这一下,张某夫妇懵了,买房之前在银行咨询时,被告知条件符合,可以贷款的,现在怎么变卦了?房产买卖合同都已经签好了,贷款办不下来,那已交的30万怎么办?心急如焚的张某夫妇赶紧到银行理论,但却无功而返。

 

原来,正是在417,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房地产的“新国十条”,其中有一条是:“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而张某夫妇都是外地人,购买的此套房子属于第三套,两人又都无法提供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面对这样的政策调整,张某夫妇确是无助无奈。

 

没有办法,张某夫妇只有找房地产公司理论,声称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希望解除合同,返还全部预付款。对于这样的要求,该房产公司却不认同,坚决要按合同履行。无奈之下,张某只有选择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该房产公司的购房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和购房款以及该款产生的银行利息。

 

针对能否退房,双方各执己见,分歧较大,张某夫妇情绪几度失控,矛盾冲突有越演越烈之势。为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武进法院承办法官在仔细研究房产“新国十条”后,分别与双方当事人交流沟通,耐心为其分析利弊,陈情述法,排解其失控情绪,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协商,寻求解决方案。最终,张某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全部返还定金及购房款,由张某夫妇承担该公司退房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