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海法院为降低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提升审判质效指标,实现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专门出台了《关于降低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的实施意见》。

 

发挥诉讼保全作用。对诉讼标的较大的案件,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制度,并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对有可供保全的财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对诉讼标的较少,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则努力促成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当庭履行。

 

提倡附条件调解。努力探索能够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的调解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设立担保条款和增加违约条款内容,对不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做出必要的惩罚性规定,并加大逃避履行的经济成本,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

 

责任明确到人。强化案件主审人、合议庭成员及业务庭负责人的职责,对所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按部门进行登记造册,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涉案金额、履行期限等,并明确具体责任人,要求部门负责人及时检查。

 

加强跟踪督促。坚持执行督促履行制度,调解生效后,承办法官要对当事人自动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对履行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形式告知不主动履行将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提醒和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审执密切配合。在强调审判、执行部门各负其责的前提下,加强审判、执行部门之间的配合,民一庭、民二庭及人民法庭在对本部门调解案件跟踪督促、提示义务人及时履行或自调自执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执行局、法警大队及时派员协助执行。

 

强化业绩考核。根据所审理案件性质及自觉履行的难易程度不同,将全院业务庭分成四个小组,按不同的标准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并予以物质奖励,同时在法官文化长廊设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调执率)优胜部门”栏目,对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超规定指标的,除实施一定惩罚措施外,还要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