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诉讼调解在法院审判工作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盱眙法院的调解率在逐年上升,但调解案件的申请执行率也居高不下。针对这一问题,盱眙法院积极应对,提出对策,在审判工作中采取如下措施,力求解决这一难题。

 

在调解书中增加履行保证条款。在订立民事调解书的同时,约定履行保证条款。通常调解书中只载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调解协议内容,没有对当事人履行协议内容的强制性条款,导致了一些当事人认为,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不具有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性,对调解书的履行也出现拖拉、推诿的现象。在调解书中增加履行保证条款既有利于提高调解成功率,又能督促被告按期履行债务。

 

明确专人督促当事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法院工作分工有序,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司法为民,审判工作的完成,不仅要“案结”,要“事了”,更要追求“人和”。为了促成调解结果的履行,设立专人跟进调解书的履行工作,针对性强、督促力度大,有利于调解书的履行,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以完成调解书的履行,降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可能。

 

受理申请执行后,由原承办法官再行做工作。如果案件经申请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再开始了解案件、做双方工作,不仅加大了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负担,也会让调解书的履行走一些弯路,造成延迟履行,也许还会造成权利人对调解结果的不满。案件的原承办法官是最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在受理申请执行后,暂缓立案,由原相关部门的承办法官在立案审查期限内进行协调,化解了一部分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