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正确处理,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邗江法院在审理刑附民案件中,坚持“四解”工作法,切实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近三年来共审结刑附民案件62件,除涉及保险公司赔偿案件及当事人无力赔偿案件外,均以调解撤诉结案,实现“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

 

德主刑辅加强“调解”。自诉案件多发生在乡亲邻里、家庭成员之间,该院对于自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采用庭前、庭中、庭后三步调解法,尽最大努力的多做化解矛盾的调解工作,维护团结、促进双方自行互相谅解,在审理中以教育、说服、疏导为主、以打击、惩罚为辅。除经宣告被告人无罪案件外,被告人均真诚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诉案件均以调解结案或由自诉人撤回起诉达成和解。

 

号准脉络促成“和解”。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予以准许并记录在案。该院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尝试做一些促进和解的工作。对于此类刑事案件该院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依法进行,尽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畅通渠道多方“求解”。注重借助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动员相关职能部门、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各方共同做好促进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释法明理力保“化解”。耐心细致地做好辨法析理、情感疏导工作,向被告人阐明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是量刑的酌定情节,向被害方解释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引导其合理诉求,帮助当事人寻找利益诉求的平衡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人赔偿能力等因素,灵活采取“面对面”、“背对背”或者交叉进行等多种调解方式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以取得最佳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