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发生竞合时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作者:莫礼花 发布时间:2010-08-10 浏览次数:807
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法官拥有的一项重要职权。法官对释明权的正确行使可以有效维护诉讼当事人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权益,提升诉讼效率。
笔者发现,《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由此,在司法实践中,极易产生侵权请求权和绝对权请求权竞合的问题。事实上,笔者认为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法律效果并不相同,主要体现在:第一,物权请求权保护的力度较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护的期限较长,而侵权请求权保护的力度较强,须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护的期限较短。第二,基于侵权请求权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但是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时,会因适用《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的不同,直接导致举证责任的轻重不同。在目前法律框架产生侵权请求权和绝对权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应当通过赋予受害人的选择权,允许其选择一种更为有利的救济方式主张权利,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体现私法自治的精神。在诉讼过程中,在可以合并适用多种侵权责任形式时,若当事人将可聚合的请求权一并主张,有利于便利其诉讼、节约审判资源,因而如果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不能全部列出相关请求事项,尤其是较重要的请求事项时,人民法院可向当事人阐明适用本条归定可能产生的请求权聚合情况,并引导当事人全面考虑自己的诉求。当然法院进行释明的时间,笔者认为受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时间的限制,即应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