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反映罪犯监内犯罪应引起重视
作者:通法研 金永南 发布时间:2010-08-10 浏览次数:1038
2007年至2009年间,通州监狱连续三年未发生罪犯监内犯罪案件。2010年7月,通州法院同时受理了两起罪犯监内犯罪案件,一起为故意伤害案件,一起为破坏监管秩序案件。罪犯监内犯罪现象有所抬头,应引起重视。
一、罪犯监内犯罪主要特点
一是罪犯监内犯罪具有暴力性。罪犯之间发生矛盾后,往往使用暴力殴打其他被监管对象,导致一方或双方受伤,并造成一定的后果。
二是罪犯监内犯罪具有突发性。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情绪易冲动,再犯罪行为多是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发生的,预防难度大。如被告人纪某某致伤孙某某案,孙某某在劳动期间突遭纪某某开水袭击,造成多处烫伤。
三是犯罪事由一般都因琐事。罪犯监内犯罪多是因为琐事而引起的,比如在集体看电视时前面的人挡住了视线,甚至是为脸盘的摆放位置而发生争执,进而争吵谩骂,导致事件的发生。
二、罪犯监内犯罪原因分析
一是罪犯自控能力差。罪犯在服刑期间心理严重失衡,自控能力差,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易冲动而临时起意伤害他人,并不计后果。
二是罪犯主观恶习深。监内再犯罪的罪犯一般带有暴力犯罪的前科,在监狱内不愿受拘束,不愿接受改造。在监管纪律与其行为发生冲突时,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导致再犯罪。
三是监督管理不到位。监狱对各种监内犯罪行为缺少预测,忽视征兆和规律研究,不能主动全面地了解、掌握犯人的思想动态,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三、预防罪犯监内犯罪的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强化对犯人的法制教育,可以通过在监狱中开展巡回审判的方式,进行减刑听证、以案说法,使罪犯受到直观的法制教育,增长法律知识。
二是加强罪犯个性管理。监狱应当强化对罪犯的本质改造,要因人施教,积极做好暴力犯、重危分子等特定类罪犯的个性教育,从源头上消灭罪犯的犯罪意识和犯罪心理,有效控制、预防监内犯罪。
三是加强监内矛盾排查。监内犯罪一般因琐事而发生,监狱要加强监内矛盾的排查,及时发现矛盾苗头,掌握犯情动态,将监内犯罪控制、消灭在预谋、未遂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