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铁路地下道用自行车把妇女挤倒然后实施抢劫。近日,徐州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以抢劫罪判处刘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9年11月19日19时,刘军在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庙镇沈店村附近,碰见王莹莹独自一人拿手机骑自行车从旁边经过,遂产生抢劫其手机念头,接着骑自行车追赶王莹莹至沈店村铁路地下道南约1000米处,先用自行车将王莹莹连人带车挤倒在路边沟内,随后对王莹莹采用拉拽胳膊、语言威胁等手段将其“奥克斯”牌直板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00元。2010年1月5日,刘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军为谋求不正当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妇女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刘军案发后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