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岁老母亲状告子女追讨赡养费
作者:许颖 丁文娟 发布时间:2010-08-10 浏览次数:445
近日,88岁的李奶奶颤巍巍地来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将5个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五个子女每人各承担其自理的住院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五个子女自2010年7月起每人每月各给付李奶奶赡养费150元;关于李奶奶住院期间费用,次子、次女给付2404.54元,长子、长女、四女儿给付404.54元。
李奶奶37岁时丈夫不幸去世,膝下有二子四女,三女儿患精神分裂症未婚育并长期住院治疗。2006年之前,李奶奶主要和三女儿共同生活,后因三女儿患病有暴力行为,生活不能自理,而李奶奶也年事已高,需要子女照顾,故李奶奶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出卖后用于三女儿的医疗费用。2006年3月起,李奶奶至小女儿家中居住至今。退休后的李奶奶每月退休金虽有1705.6元,但用于聘请护工的护理费就得花去近1500元。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期间,李奶奶后先后5次住院,个人承担的医疗费为9662.72元。在住院期间,李奶奶另支付护理费1710元,后又因生活需要购买了1辆价值650元轮椅。这期间,长子、长女、四女儿已给付2000元。现李奶奶诉称,其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聘请护工照料日常生活,退休工资已不够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从2006年3月起,其居住在四女儿家中,目前身边只有一人照顾。现其要求五个子女(不包括三女儿)每人各承担其自理的住院医疗费、护理费、日常生活用品费等;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200元。面对母亲的诉请,五个子女颇有微词,长子、四女儿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其已经支付母亲医疗费等2000元;次子愿意承担赡养责任,平时也尽到了相关的赡养义务。但母亲的退休金已经足够支付生活所需,现其本人下岗,收入很低,无力在金钱上再承担赡养义务,要求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长女认为其已给付母亲住院医疗费等2000元,平时也照顾了母亲,其本人有冠心病,因丈夫没有退休金,还要扶养丈夫。其每月收入仅1300元,不同意今后再支付赡养费;次女愿意出力照顾母亲并同意接到家中赡养,平时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无需再支付赡养费,且自己身体多处有病,退休工资较低,母亲的退休金高于其的退休工资,要求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李奶奶住院间,其自理的医疗费、护理费、轮椅费合计12022.72元,要求由五个子女各自承担2404.54元的请求合理合法,五个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照顾母亲的生活,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长子、长女、四女儿已经各自给付2000元,故尚需给付李奶奶404.54元。考虑李奶奶的实际需要、子女的负担能力,酌情判决五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为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俗话说:“百行以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人口老龄化比例的提高,老年人的赡养和照顾将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作为孩子,孝敬老人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因为每一家的情况都不尽相同,对老人的孝敬往往表现为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就最基本至少包括:对老人要“敬爱”,使老人能够愉快地安度晚年;对老人要“奉养”,要保证父母的物质生存条件,保证他们能够衣食无忧;对老人要“侍疾”。人老了,就容易生病,做子女的就应该及时为父母治病,给予精心的照料。应当说,不孝敬老人的行为,是和谐社会建设中非常不和谐的音符。在大力倡导社会主义家庭美德的今天,每个人应当牢记“百行孝为先”这句俗话,继承和发扬传统美德,让每一个老人都能够衣食无忧、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