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是丈夫与前妻共有的老房,前妻死后,在妻子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老房经拆迁补偿、安置为一套新房。自该房矗立而起后,现任妻子因该套新房的所有权与丈夫、丈夫的养子之间矛盾重重,不仅分道扬镳,而且屡次对簿公堂。

 

重组家庭  因房产感情破裂

 

1970年,某大型企业职工王文刚和前妻钟华共同出资建了一套35.51平方米的房屋。因婚后无子,二人领养一子王强,对其很是疼爱。19854月,钟华因病去世。三年后,当时47岁的王文刚与39岁、离异的李兰结了婚并与约11岁的王强共同居住在老房中。李兰与前夫有一儿子王军,当时已经十七岁,虽协议由前夫抚养,但经常到王文刚家中蹭饭、居住。婚姻生活伊始,王文刚主外、李兰主内,二人的重组家庭较为和睦。

 

19975月,老房面临拆迁,王文刚、李兰发现老房的房产证丢了,由于王文刚要上班,李兰代为补办了该处房屋的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补办时,李兰问有关工作人员:“我们的房子,为什么不能补办到王文刚或者我的名下呢?”有关工作人员告知李兰,由于该房的老证是登记在钟华的名下,在钟华死后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补办的证书也只能补办在钟华名下。拿到证后,李兰的心里多了些隐忧。20046月,养子王强长大了,到外地打工,老房面临拆迁,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上门做动员工作,与开发商磋商、办理拆迁补偿的任务就落到了李兰身上。经过协商,最终王文刚以钟华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拆迁安置房位于徐州市贾汪区某处,面积76平方米,被拆迁人钟华需付33996元。于是,王文刚用了家中13996元积蓄,并向已成家立业的李兰的儿子王军借了20000元,并在王军的要求下打了借条。一年后,他们如愿住进了新房屋。但此时的一家人高兴劲头很快过去,李兰和王文刚就陷入了争执之中,原来打工归来的王强回到了王文刚身边,王文刚想,我曾经对王军不薄,然而我买房子借个钱他好像害怕我不还一样,到底还是王强有亲子之情。王强已到成家立业的年龄,工作不稳定,我要给王强把房子保住。因此多次流露出将来要把房子给王强的想法。李兰则想,这怎么能行?房子要不是王文刚的,就是我和王文刚共有的,如果把房子留给王强,我还有什么立足之地?于是,各有打算的二人多次因房产的问题产生激烈争吵。

 

一家人分成两派  多次对簿公堂

 

20078月,李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文刚离婚,后撤诉。至此,二人在感情上淡漠,利益上泾渭分明,王文刚得知被起诉离婚后,立刻瞒着李兰与和王强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公证内容为:被继承人钟华死亡后遗留的遗产是其拥有50%所有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王文刚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故钟华的该部分遗产应由其子王强继承。在王强持该公证文书到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李兰得知了这个消息,及时到房产局吵闹,阻止了房屋产权过户。20079月,李兰到徐州市贾汪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争议房屋为李兰与王文刚所有,王强没有该房屋任何所有权。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不是李兰与王文刚共同所有,也有王强的份额,不能排除王强对该房产的权利,故在200712月判决驳回李兰的诉讼请求。

 

2008年,李兰与王文刚处于分居状态。李兰的儿子也运用法律手段强硬的向王文刚索要借款。在王文刚还了5000元之后,20093月,王军起诉王文刚请求法院判令王文刚偿还余款15000元,庭审后,王文刚之子王强及妻子王金凤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自愿代父亲偿还王军15000元,并将该款履行完毕。

 

200911月,李兰再次起诉至徐州市贾汪区法院要求与王文刚离婚,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分割了部分财产,该争议房产当事人表示另行主张权利。20102月,已61岁的李兰到徐州市贾汪区法院起诉王文刚、王强,主张对房屋有所有权,要求分割争议房产,分割价值5万元。

 

两级法院审理、调解  了断多年纷争

 

徐州贾汪法院经过调查、分析论证认为:新《婚姻法》进步于旧《婚姻法》之处在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特定。不动产不能因婚姻关系、时间长短而混同为共同财产。最高法院相关解释规定,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按揭还款、取得房产证的,仍认定为个人房产,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还房贷部分,考虑到房屋市场价值,对另一方适当补偿。回溯本案,本案争议房屋前身老房屋,系王文刚与前妻钟华的共同房产,钟华死后,由于遗产未曾分割,该老房屋法定继承为王文刚、王强共同共有。本案争议房屋是王文刚、王强共同共有的老房屋在王文刚与李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补偿安置所得,仍所有权仍为王文刚与王强所有,但李兰对争议房屋享有债权,考虑到李兰的投资(18996元的一半)致使房屋升值因素,以及该债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该院酌情认定王文刚、王强应补偿李兰20000元。

 

李兰不服,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徐州市中级法院经过调解,在尊重一审法官裁判思路的基础上,调解:争议房屋所有权属于王强、王文刚所有;王强、王文刚分两次共补偿李兰30000元。至此,李兰才服判息诉,两位老人旷日持久的离婚及房屋所有权纠纷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