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刚赢了官司,过了没多久却又接到法院的传票,细看之下发现竟是帮自己打赢官司的的律师事务所将自己告上法院索要70万代理费。

 

原来,2005年,岳某因与胡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双方约定:岳某收回230万元,其余作为律师代理费用。此案经法院判决:胡某向岳某返还投资款26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后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岳某将判决书上的权利以300万元转让给某公司。

 

律师事务所认为,当初双方约定了是风险代理,现岳某已收回300万元,按照合同的约定,超出的70万元理应作为代理费用。

 

而岳某认为,订立合同时双方说好是30万的代理费,关于超过230万元的部分作为代理费并没有约定,这是律师事务所事后擅自添加的;退一步讲,即使代理合同是真实的,判决书所载的是266万元,如今自己拿到300万元并不全是律师的功劳,所以代理案件的标的额也只能按照266万计。

 

由于岳某在庭审过程中始终不能证明代理合同内容系事后添加,锡山法院遂认定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而在“岳某收回230万元,其余作为律师代理费用”的约定中,“其余”应理解为岳某诉胡某一案所产生全部财产权益中超出230万元的部分,即不仅包括应返还的投资款266万元,还应包括所衍生的利息损失即迟延履行金等,该案是以300万的金额最终解决,故应认定70万系岳某应当支付的代理费数额。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后在二审期间,律师事务所在代理费金额上做了一定的让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风险代理一般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约定以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给付代理费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一般针对疑难复杂或是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在风险代理模式下,代理人将承担败诉或执行不能情况下得不到任何回报的风险,因此有利于促使代理人以更强的责任心和更努力的工作来赢得高额的投资回报。出于人伦、道德等因素的考虑,我国法律对诉讼案件的风险代理有严格的规定,如禁止在婚姻、赡养等案件中引入风险代理。当事人在签订代理合同时需要对风险代理进行明确的约定,应当预见此种代理的结果,并恪守合同。之后,因败诉却不甘白白投资而索要代理费、或是胜诉后不情愿支付高额代理费的行为都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