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诉求要工资 法官调解谱“和谐”
作者:董正远 季顺江 发布时间:2010-08-10 浏览次数:410
日前,大丰法院圆满审结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还对被告拖欠的房租一并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确认款项收到后向法院提起撤诉,双方对结果都很满意。
原告王某于
审理中,主审法官阅卷后发现,本案与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是农民工提供劳务的案件,被告欠付的也是劳务款项,涉及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的了解案情,主审法官同原告一同到被告单位核实了相关工程账目。在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法院主持了调解工作。在调解中,一方面,原告提出本案仅起诉了拖欠工程款项,被告还欠其几千元房租,提出要被告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房租及利息45000元;另一方面,双方均已联系不到原工程负责人员,原告证据不够充分,被告提出具体调解事项还要向领导进行汇报后才能答复。与此同时,主审法官在调解中积极引导,在原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向被告人说明要维护农民工弱势群体的权益,注重社会和谐的原则。
调解后,主审法官每天给被告人打一个电话,及时了解案件进程并努力化解矛盾。就案件的性质即拖欠农民工的工程款问题,一再向被告说明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也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
最终,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支付原告工程款、房租及利息45000元,原告撤诉,既解决了农民工的实际问题,又一次性解决了被告与原告的经济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将可能发生的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事后,双方当事人向法庭表示感谢,对主审法官的工作给予高度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