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的发展,经济的飞跃,社会融资渠道越来越多,合法的、非法的民间融资机构或者个人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中或多或少的起到了不少的有利作用,但是这些放贷人基本都经历过放飞了的教训。近期本人执行案件时,遇到了不少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且这些被执行人的主体较特殊,有的是教师,有的是国家公务员,要么是领导,要么是工作好几年的忠厚干部,为什么这些人都成了被执行人了呢,好好的工作不要呢,带着疑问本人经过了解得知他们之所以走到这种地步形成原因大致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使贷人以高利为诱饵骗取贷款。现在国家对商业银行的放贷政策有所收紧,很多的使贷人都到民间融资机构或者个人寻求帮助,为了能够快速的得到款项,这些人主动开出高利,在骗取放贷人信任后,款到手后即玩失踪。

 

二、担保人碍于面子。做贷款的人找到担保人要求帮忙做担保,因担保人与其认识或者是朋友,不做担保的话,脸面过不去所以也就硬着头皮担保了,有了第一次自然会有第二次,次数一多也就无所谓了。

 

三、使贷人和担保人游离在不同的融资机构之间骗取信任。很有可能这些人在这个时候已经是资不抵债了,只有拆东墙补西墙,由于有担保人的担保,加之这些担保人都是有单位证明的,放贷人过分相信了其担保资格,加之信息的不对等,轻信了他们,结果导致无法收回资金。

 

只所以贷款能够很容易的拿到,主要是债权人被他们的身份所迷惑了,被他们的铁饭碗罩住了眼睛。也正是信息的不对等,这些人一借一个准,其实这个时候很有可能他们已经是资不抵债了。当遭遇款项无法收回时,债权人只有望天长叹,悔之莫及,最终还是诉求法院寻求帮助,但往往这些案件,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现有财产远不足偿还所有债务致使案件陷入僵局,虽然法院耐心的疏导债权人,但他们有的还是不理解造成无理上访,从而导致社会的矛盾引到了法院,增加了法院的负担也同时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人民法院不仅要在经济社会中扮演中立的角色,同时也负有为经济保驾护航的重任,而我们往往在执行案件时对申请执行人会说这样的一句话现在申请法院执行了,以前怎么不先到法院咨询呢,其实这也是逃避责任的一种体现,在案件信息方面,他们与法院是不对等的,如果法院可以主动的定期的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被执行人信息,并及时的更新信息,让更多的人了解,防范于未然,必然会起到有利作用:一、能够更好的降低风险,增加防范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定期向社会公示被执行人信息后,群众可以在第一时间内掌握被执行人的现状,根据其负债情况,审慎考虑是否放贷。二、被执行人就像过街老鼠,人人防范,人人喊打,当然也要同时公布履行信息,这样就会更好的让大家知道哪些人信用好,哪些人信用差。三、同时可以发动群众及时提供被执行人信息,让这些人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