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追偿权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邳州市春晖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卢春菊系原告某纺织公司员工,2009310,被告张春良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邳州市X207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撞上被告刘林生堆放在路东侧的石子堆时翻车,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告卢春菊受伤。同年325,刘林生支付卢春菊医药费等共计3000元。卢春菊经认定为为工伤后公司支付卢春菊医疗费等计6万元,公司支付后认为三被告有过错故请求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公司员工卢春菊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请求权。由于卢春菊和刘林生已就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因此原告某纺织公司也没有追偿的事实根据。故驳回原告邳州市春晖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享受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待遇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卢春菊作为纺织公司的职工既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又可向直接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