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均开商店,平时因经营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一次因经营再次发生矛盾,一方缺乏冷静动了伤,造成另一方身体受了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共识,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王某在某中学门外开了一间商店,赵某则承包了该中学的校园商店,两家均做蛋饼生意。2009627日上午,王某的丈夫往学校里送蛋饼时,与在校园商店里赵某的女儿发生矛盾并纠缠,随后王某加入纠缠,双方纠缠至学校值班室门口后被人劝开,王某及其丈夫便回家了。后赵某的女儿打电话给其父母,时间不长,赵某便赶到了值班室门口,然后与女儿一起到了王某家门口,赵某先是推到了王某家门口做蛋饼的柜子,随后将王某店里柜台上的东西推到地上,并将柜台玻璃踢坏,王某便上前阻止赵某,双方在推搡拉扯之中,赵某倒地受伤。之后赵某的丈夫来到现场,双方停止了争吵,赵某便离开了现场。王某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673.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主动到王某家闹事,并在纠缠中致王某倒地受伤,应对王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及其丈夫因琐事与赵某的女儿发生纠缠,是本案纠纷的起源,王某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由赵某承后王某损失70%的赔偿责任。赵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2752.31元。遂作赵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8926.62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