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扬州邗江法院连续受理了5起涉外贸加工企业加工合同纠纷。外贸加工企业与外商或外贸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后,将加工业务委托国内小加工企业,履约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1、影响外贸加工企业商誉。因外贸加工企业正常从事外贸加工,一般情况下,外商的交期较为严格。一些小加工企业为了得到订单,通常采取低价吸收、高价交货的方法,在交期将至时提出增加加工费,否则拒绝出货。一旦不能按期交货,外贸加工企业不但商誉受损,更将面临巨额的索赔。

 

2、影响外贸加工企业利益。如果为交期所迫,公司不得以同意加价出货,势必增加经营成本,在加工企业狮子大开口的情形下,公司极有可能无利可图,甚至影响今后的生存发展。

 

3、影响外贸加工企业维权。委托加工的企业,多为类似于作坊式的小企业,信誉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一旦发生纠纷维权时,小企业已关门歇业甚至人去楼空,或根本不具备赔偿能力。

 

二、工作建议:

 

1、外贸加工企业在企业自主生产能力允许的范围下,尽量自主生产。

 

2、加强对委托加工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审查,可以选择具备一定生产能力、资信状况较好、有良好声誉的企业作为长期合作伙伴。

 

3、严格委托加工合同条款内容。对交货期及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加大对逾期交货的惩罚度。

 

4、密切关注委托加工合同的履行情况、注意检查督促,一经发现对方有加价出货的苗头,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如通过诉前保全等法律手段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