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从而与其配偶离婚,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以规避法律的追究、逃避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我们应当正确看待债务人以离婚为由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

 

一、离婚逃债行为的认定。

 

离婚逃债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从而与配偶以合法的途径离婚,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以规避法律追究、逃避民事责任。主要形式有如下几种:(一)债务产生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债务人即和其配偶离婚,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以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二)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以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三)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逃避债务;(四)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逃避债务。

 

离婚逃债途径主要有两种:即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或达成离婚协议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将财产多分割或全部分割给配偶。前者是在债权人提起诉讼前或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与配偶发生离婚诉讼,通过法院调解,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其配偶以逃避债务。而后者是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办理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其配偶以逃避债务。后一种离婚途经经常被债务人采用。

 

二、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

 

笔者认为夫妻双方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并不是处理离婚避债案件的关键,关键是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这里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即夫妻内部的法律效力和对外效力即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

 

我们首先看离婚财产处分行为的对内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系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以看出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处分只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或司法确认,对夫妻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看离婚财产处分行为的对外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看,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先付清债务。因此,离婚时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就财产处分所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调解书中夫妻双方财产的处分约定,仅是就夫妻双方之间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只能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用以对抗债权人。

 

所以无论夫妻在离婚时是真离婚也好,假离婚也罢,也无论有无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只要能确认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离婚夫妻双方均应共同清偿,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