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撤销被告人戴伟忠原犯盗窃罪的缓刑执行部分;判决被告人戴伟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连同原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201042,戴某至启东市吕四港镇成功网吧上网,次日上午在该网吧睡醒后发现其左侧相隔一台正在运行的电脑座位上暂时无人,显示屏下方有一部手机(系在该座上网的被害人郭敏所有),便趁人不备,将该手机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4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伟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