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上取款忘记退卡状告银行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作者:潘志明 姚民 发布时间:2010-08-06 浏览次数:617
由于疏忽大意,原告
今年3月一天,吴江某电子厂的
被告银行则认为,
审理中,双方各据一词,不肯相让,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法官认为,原告取款后由于自己的疏忽,忘记将卡退出便匆匆离去,此时,ATM机尚处在操作界面,卡中现金对外完全处于失控状态,他人无需输入密码便可轻而易举地从卡中取款,而ATM机是由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出纳系统,它的使用受个人密码控制,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ATM机尚不能识别是否为同一人所为,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正确使用了私人密码,ATM机就自动兑付,由此可见,原告卡中的存款被人取走,责任完全在原告自己,而被告的兑付行为,从法律事实上看,并无违约,也无过错。至于ATM机上的监控设施是否拍到取款人头部视频信息,与原告存款被人取走,二者并无因果关系,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赔偿,依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