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疏忽大意,原告先生在ATM柜员机上取款后竟忘退卡,被他人取走卡内存款7500元。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象却发现摄像头未拍清取款人的脸部,难以破案。于是,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吴江市人民法院经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一天,吴江某电子厂的先生在公司附近的ATM机上取款,因急着上班,在取走100元后忘记退卡便匆匆离去,直到第二天才发觉储蓄卡丢失。先生立即去银行挂失,但经查询卡上已少了7500元,先生随即报案。公安机关调取ATM机监控录像后显示,是有人发现先生的卡未取出,便分三次共取出7500元,同时监控录像却又无法看清取款人头部视频信息。

 

先生认为,作为银行的储户,在取款过程中理应受到相应保护,因被告取款机问题,致使公安机关无法破案,对此,被告应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7500元。

 

被告银行则认为,先生在取款后未退卡即离去,任何人均可直接对该卡进行操作,银行卡是由储户本人保管的,卡和密码是取款的必备条件,所以原告的损失是其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同时,摄像头未拍到取款人头部信息,与原告存款被取无任何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赔偿。

 

审理中,双方各据一词,不肯相让,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法官认为,原告取款后由于自己的疏忽,忘记将卡退出便匆匆离去,此时,ATM机尚处在操作界面,卡中现金对外完全处于失控状态,他人无需输入密码便可轻而易举地从卡中取款,而ATM机是由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出纳系统,它的使用受个人密码控制,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ATM机尚不能识别是否为同一人所为,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正确使用了私人密码,ATM机就自动兑付,由此可见,原告卡中的存款被人取走,责任完全在原告自己,而被告的兑付行为,从法律事实上看,并无违约,也无过错。至于ATM机上的监控设施是否拍到取款人头部视频信息,与原告存款被人取走,二者并无因果关系,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赔偿,依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