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灌南法院经多方协调,促成原告汤某与被告灌南县某学校达成调解协议,该校一次性给予汤某经济补偿款1万元,当场兑现。汤某表示,从此与学校再无纠葛,保证不再上访,,并承诺从此不再上访。这起由于学校辞退民办教师、引发被辞退者上方长达5年之久的劳动争议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55岁的汤某, 1985年作为临时工进入该灌南某学校工作,具体负责教辅等后勤工作,按月领取薪酬,学校没有与其签定劳动合同。1989年起汤某一直被安排在学校创建办工作,先后参加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市、省法制先进学校,市省德育先进学校等创建工作,工作勤恳,任劳任怨,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20067月初, 学校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宣布汤某不再上岗,虽然为了谋生,汤某离开之后先后到几个民办学校做事,但从200610月到2009年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汤某先后多次去县社会保障局仲裁院、县劳动执法大队,县市信访局上访,要求学校办理社会保险金并同时给予22年的经济补偿。信访接待部门虽分别作出答复,要求按规定落实处理,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今年21日汤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当地劳动工资标准补发20069月至20094月的工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汤某与学校的劳动争议发生在200811之前,其仲裁申请己超过法定时效,依法驳回汤某的仲裁申请。420,汤某到灌南法院起诉,要求支持其仲裁请求。

 

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原告的请求确已超过时效,但是如果就案办案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汤某必然继续上访,案结事未了,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考虑到原告为学校勤勤恳恳工作22年的实际情况,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耐心主持调解,向双方通报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可能做出的处理结论,动员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理解彼此难处,适当做出让步,利于彻底化解纠纷。经过多伦调解,学校考虑到汤某确实为学校的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应该给予一定补偿,汤某也考虑到自己法律意识单薄,错过了维权最佳时机,只能接受这种的处理方式,最终同意了学校提出的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