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方某31107元。

 

20091月,方某到孙某开设在陶瓷专卖店购买地钢砖。20095月,方某装修结束搬入新房发现,地钢砖出现进水带灰尘外渗现象,方某即与孙某联系,孙某到方某处察看情况后,用去污剂及腊对地钢砖作了相应的处理,后情况有所好转。几天后,经处理后的地钢砖重新出现了该现象,方某与孙某协商未果,方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之中,被告是销售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有质量状况而造成其退货、赔偿损失后,如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