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登记结婚后两年,丈夫突发精神分裂症,妻子遂诉讼要求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758妻子刘某与丈夫尤某相爱登记结婚,200831婚生一男孩。夫妻婚初感情尚可,丈夫于2009313突发精神分裂症,致夫妻关系不睦。妻子刘某于2010430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且生有一子,双方理应互相帮助、互相关爱,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