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后经亲友劝说,双方复婚,夫妻共同生活十多年,夫妻因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妻子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臧某与丈夫黄某于19905月结婚,19912月生一女孩。双方曾于1992622在法院达成离婚协议。后经亲友劝说双方于199310月进行复婚登记。19941217,生一男孩。近年来,夫妻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妻子遂提起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且生一子一妇,双方结婚时间较长,有定的感情基础,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遂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