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方某、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门面房,并给付原告陈某自2010120日起至搬离租房时止,按年租金4500元计算的房屋使用费。

 

方某、孙某系夫妻关系。2009119,陈某与方某、孙某签订一份租房协议书,协议约定陈某将临时在院子里搭建的门面房出租给方某、孙某,租赁期限为20091192010119,年租金4500元。200910月后,方某、孙某以门面房违章建筑为由拒绝支付租金和搬离租房处,陈某遂将方某、孙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出租人将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为无效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确认无效后,两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并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该房屋期间的使用费。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