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无效 租赁费用应付
作者:朱焕东 施瑜 发布时间:2010-08-06 浏览次数:546
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方某、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门面房,并给付原告陈某自
方某、孙某系夫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出租人将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为无效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确认无效后,两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并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该房屋期间的使用费。遂作出以上判决。
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方某、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门面房,并给付原告陈某自
方某、孙某系夫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出租人将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为无效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确认无效后,两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并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该房屋期间的使用费。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