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探望孩子 法院判决支持
作者:王增根 发布时间:2010-08-06 浏览次数:421
原告许某与被告周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育有一子。2009年8月,许某与周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载明:婚生子随周某共同生活,许某对孩子享有探望权,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双方另行协商,如协商不成,许某可就探望权另行起诉。后被告周某多次拒绝原告许某探望孩子,许某便起诉到了法院。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原告许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许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母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故法院依法对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明确了许某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