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 赔偿金过高保险公司“合理”拒赔
作者:陈沂青 夏倩 发布时间:2012-09-21 浏览次数:622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双方签下“私了”协议。但当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私了”金额过高拒绝原价赔付。日前,市民王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江苏无锡崇安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
今年5月20日,王先生驾车行驶至广瑞路上的一十字路口右转时,其车右侧突然冲过来一辆自行车,王先生急忙刹车,此时骑自行车的陆大爷没有避让及时,摔倒在地,手肘部和背部受伤,王先生的轿车也遭到了碰擦。王先生第一时间报了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来现场勘查。经交警认定,陆大爷所骑自行车在十字路口闯红灯,与王先生负事故同等责任。
随后,王先生将陆大爷送往医院救治。陆大爷是位年过六旬的老人,王先生看其经济困难,主动提出承担陆大爷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共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1.7万元,双方签下一份“私了”协议,协议载明:陆大爷收到王先生支付钱款1.7万元,双方就此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王先生的汽车修理费花去了3000元,为此,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与陆大爷负事故同等责任,虽然陆大爷年事已高,王先生出于好心,但其支付的营养费、护理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天数和金额都过高,保险公司无法原价买单。为此,王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在事故发生后,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付人身损害赔偿以及车辆财产损失两部分,但其与陆大爷私下签订协议,已经“一次性了结”此事,其侵犯了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费用向陆大爷追偿的权利,王先生对此应自行担责。
承办法官认为,车辆发生事故之后,车主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在保险公司实际赔付后,也将自己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力转让给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赔偿权力的,不能再要求保险人赔偿。且该案中,王先生自行支付给陆大爷的营养费、伙食费高于法定标准。最后,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释法下,被告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原告1.6万元,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法官提醒,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主切勿自行协商赔偿标准,签订赔偿协议,否则车主可能会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或放弃自己向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车主应通过法院诉讼,认定赔偿金额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配合保险公司向第三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