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意外两艘渔船发生相撞,为此发生争执,一方持菜刀将另一方连砍三刀,致其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后被指控其狎故意伤害罪。近日,射阳法院作出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

 

20104614时许,苏某工作所在的捕鱼船与郑某所在的捕鱼船,在射阳县某停靠的码头相撞,双方发生争执,苏某在争执中持菜刀砍郑某三刀,致郑某头部、面部和左腕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郑某面部及左腕部损伤均构成轻伤,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审理中被告人苏某未能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未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