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是意外身故吗?-遗物保险单引发的纠纷
作者:吴中玉 陈波 发布时间:2010-08-05 浏览次数:701
死者人年富力强突然死亡,家属收拾遗物时偶然发现一份保险单,居然是死者生前为自己购买的人身保险,家属于是拿着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江某的突然死亡不是约定的意外身故,故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猝死是不是意外身故?双方的理解有了分歧,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款。
追溯案情,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09年5月,江某在人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睢宁营销服务部购买了一份吉祥如意综合保险,保单上投保人姓名一栏填写江某,身份证号一栏填写其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一栏写睢宁县……合同约定: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40000元,保险期间自
法官在审理中认定该案争议的点在于江某的死亡是否系外身故。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定立的合同是格式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和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合同条款用语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本案中,对于“意外身故”是“意外死亡”被告予以认可,但对意外的含义双方有不同的认识。《现代汉语小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中“意外”是意料之外的含义。法院认为,依据通常解释,意外应该是指出乎常人意料的意思。江某在41岁死亡,正值年富力强时候,绝非自然死亡,出乎常人意料,应该认定为意外死亡,即意外身故,应该属于被告赔偿范围。最终判令被告依据合同约定,按照80%的给付比例,赔偿其保险金32000元。